• 索 引 号 :511724/2021-0000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1-09-23
  • 文  号:竹府办〔2021〕57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ZFFD-2021-012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15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20〕62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部署,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建成1个以上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婴幼儿发展服务管理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婴幼儿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的照护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2.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十四五”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鼓励和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技术学校、学会等资源,建立完善县乡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支持通过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3.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确保婴幼儿得以健康成长。加强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优质健康服务向农村延伸。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强化统筹建设。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强化设施改造。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3.强化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各级各类公共场所根据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其它女职工多的单位,应采取设置母婴室、爱心妈妈小屋、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满足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等婴幼儿密集场所要提高母婴设施设置配置标准,并为3岁以下婴幼儿挂号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显示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2.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园区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要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辖区内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的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3.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4.积极建设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其托班的设置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8号)实行。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5.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大队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撑

鼓励各地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加强人才培养

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大竹职中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课程,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职称评审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积极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

经信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教科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局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局和消防大队按照职责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

国资中心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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