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1-0003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1-07-23
  • 文  号:?〔2021〕4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障碍的通告

ZFFD-2021-010

?〔2021〕4号

      为全面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区通道畅通,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电力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紧急通知》(川森防指〔2020〕6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障碍清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障范围。清障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与地面垂直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以上      20米

二、清障要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地面可燃物、易燃物清除后,须满足“风偏不闪络,树倒不压线”的要求。

三、清障时限。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必须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障碍自行清除完毕。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强制清除,消除的物资归物权人所有,由物权人在5日内自行清理,如未及时清理,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物权人自行负责。

四、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障碍物清除工作的宣传引导,全力配合供电企业做好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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