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编制全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章制度并指导执行,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并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开展房地产开发、房产信息管理、房产面积测绘、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物业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老旧小区管理、城镇危险房屋管理。
(四)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参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装配式建筑和散装水泥的应用发展。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五)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消防检测机构、消防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城市、乡镇场镇(以下统称城镇)建设。拟订全县城镇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梁、隧道、雨水排放、生活污水排放、照明)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含供水、节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建设。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园林城市、城市公园建设。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传统村落保护。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减排。实施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
(十)指导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制”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行业领域涉及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管理政策,负责行业系统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组织开展行业计划财务工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二)拟订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按规定负责全县行业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指导全县行业系统信访工作,督查督办信访案件。
(十三)承担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业系统“放管服”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将原县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和世界自然遗产申报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指导和管理全县乡镇和村庄规划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4.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职责划入县文体旅游局。
5.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承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雨水排放、生活污水排放、照明)和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供水、节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的建设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消防事项(不含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对应承担县本级相关任务。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老旧小区管理、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辖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绩效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和局系统应用网络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协调对外交流有关事务。统筹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全县行业发展战略,编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利用外部资金计划。组织开展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局管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县级财政用于全县行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
(三)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信访股)。负责组织研究行业政策与改革工作,组织审查行业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行业法治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治理、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负责组织协调依法治访、群众信访、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违反建设行业法律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拟订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和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定和流程。协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四)住房和房地产业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和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房产信息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白蚁防治、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工作。指导开展城镇老旧小区管理、城镇危险房屋管理、既有住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县本级承担的房产开发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执行。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全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负责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和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股。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竣工验收及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建筑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开展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县装配式建筑、散装水泥运用和发展、智慧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县本级承担的建筑业发展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设股。拟订全县城镇建设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及供水设施、节水设施、雨水排放设施、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设施、照明设施工程建设。负责统筹协调行业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负责局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负责县本级的城市建设工作。
(七)勘察设计科技股(县建筑节能抗震设防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监管。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设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县本级勘察设计咨询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消防检测机构、消防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村镇建设股。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镇乡和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危房改造和土坯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建筑风貌塑造和乡村文化保护利用。指导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小城镇建设,推进试点镇、重点镇、特色镇发展。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审核报批、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房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九)招投标监督管理股。参与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受理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调节和处理招投标中的纠纷,参与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的行为;参与对全县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及管理工作;参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人事股(党建办)。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报批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办公地址:大竹县竹阳街道一环路东段212号
四、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0818-6251899
六、负责人姓名:黄太章(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