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大竹县欧家镇的大竹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养殖粪污通过PVC管向外渗出,并经沟渠排入至养殖场外的竹林,沟渠内及竹林处有明显的养殖粪污留存,造成外环境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按照《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举报人给予6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