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9-003
竹府发〔2019〕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大竹县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门(楼)牌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门(楼)牌的设置管理及门(楼)牌的制作。
县公安局负责规范编制、收集、整理门(楼)牌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楼)牌安装及管理维护。
住建、国土、城管、房管、房征、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做好门(楼)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道路和村(社区)等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牌(附号牌)编码应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行政区划 街(路、巷) 门(楼)牌号 楼(栋)号 单元号 楼层号 户号”七段式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编制采集户口登记地址信息。
(一)门牌编码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3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3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3—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应按照民政、公安的要求规范编制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户号。建设竣工后,县住建局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验收门(楼)牌的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安装好后方可到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小区等)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负责门(楼)牌的制作、安装;也可申请县民政局制作,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或重新安装门(楼)牌,房屋产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按规定制作、安装;也可申请县民政局制作,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其他门(楼)牌由县民政局负责制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补充、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及时对道路命名,并在批准命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的编号工作。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应建立门(楼)牌信息数据库,保持门(楼)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十八条 民政、住建、国土、房管、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和邮政、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在登记、使用门(楼)牌信息时,应以县公安局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禁止擅自编制、安装、覆盖、移动、涂改、污损、故意损毁门(楼)牌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
(一)擅自编制、安装门(楼)牌的;
(二)涂改、污损门(楼)牌的;
(三)擅自遮挡、覆盖、移动、损毁门(楼)牌的。
对故意损毁门(楼)牌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