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9-005
竹府办〔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大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号)《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达市府办〔2015〕58号)有关精神,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大竹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 大竹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县政府批准、通报表扬和奖励,包括企业(组织)奖和个人奖。企业(组织)奖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品牌创建工作成绩显著,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标杆带动作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大竹县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个人奖授予本县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向企业、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实施指南》、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企业(组织)奖每次评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个人奖每次评审获奖对象不超过3名。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曾经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得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发放奖金。
第七条 首次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一次性奖励企业(组织)10万元;首次获质量奖的个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个人1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大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工商质监局局长兼任。
评委会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县长(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工商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成员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质量强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成员名单由县工商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获得质量奖和个人奖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负责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根据评审需要,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
(二)制定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综合评价后,提出拟奖组织名单。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符合国家、省、市和县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我县同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五)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产品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稳定可靠;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故,未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或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个人所属的部门近5年有不良信用纪录,或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个人近5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每届质量奖评审前,评审办应当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公布本届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本届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四)材料初审。评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并送专家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评审办应书面告知。
(六)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的,由评审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消费者(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七)现场考评。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逐项提供有效性证明。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考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综合评价。现场考评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评审办根据企业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等,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和个人。
(九)征求意见。评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县级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连同推荐企业和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委办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出由评审办报请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一条 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审查后报请县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国家或本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并查证属实。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参加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