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办法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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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大竹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等办法制度解读?

竹府办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建立审管衔接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竹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大竹县行政审批审管信息推送工作制度》《大竹县行政审批联合勘查评审工作制度》《大竹县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大竹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县行政审批局和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有效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依法集中、精简高效、审管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阳光、便民、高效”的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法制审查、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等制度,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环节全程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按照“流程最优、期限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总体要求,通过审批流程优化再造,改革现场勘查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审管分离、行政审批联席会议等制度,实现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六条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共微博、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终端作用,通过“互联网 ”等方式,逐步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 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负责划转事项涉及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提出行业准入的具体标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事中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听证等特别程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承诺、补齐等事项,承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是否合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标准化的审批规范和制度,明确各审批环节工作职责,确保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对县行政审批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条件、权限、内容等履行审批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做好审批中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事后监管职责。

(一)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承担对许可事项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如行政处罚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则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执法监管责任。

(二)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未取得许可实施行为以及是否按照许可批文确定的范围、标准、主体、方式、条件及程序等实施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存在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会同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如在复核中对行政审批决定存有争议的,则由县司法局根据监督职能作出处理。

(四)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因行政相对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行政审批局进行核实,对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予以撤销;对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反馈情况;如对行政审批决定的撤销存有争议,则由县司法局根据监督职能作出处理。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局应制定《大竹县行政许可事项责任清单》和《大竹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清单》,实行审批环节分段管控,建立行政审批事中内部监管防控体系,防止滥用审批和自由裁量。

第十一条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要制定监管制度,确保“审管分离”后监管环节不弱化。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对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须将涉及审批的业务网络、平台移交给县行政审批局使用。

第十四条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的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其新修改调整的内容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结果信息、本部门涉及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许可事项、本行业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会议、培训等信息,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要及时推送给县行政审批局,确保行政审批局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的审批结果信息须及时推送给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行政审批行为的事中监管失职,造成违法违纪违规审批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后的监管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实行不同类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协调行业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部门职责出具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十九条 划转的其他事项需要事中事后监管的,参照本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行政审批审管信息推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规范运行,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保证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指的“审管”,“审”是指县行政审批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管”是指涉及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对许可事项的前期及后续监管。

第三条 信息推送遵循及时、准确、互通、共享原则。

第四条  信息推送主要通过电子政务内网(下称党政网)进行,必要时也可通过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推送。县行政审批局要将审批结果推送到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便于职能部门及时监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将监管执法结果推送到县行政审批局,便于县行政审批局提升审批质量。

第五条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对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行业准入标准等要在第一时间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审批过程中需相关部门提供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资料或专家评审意见、部门管理相关信息的,各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县行政审批局需求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确有特殊原因的,商县行政审批局后可延长2个工作日。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行政审批局。本行业举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县行政审批局报名参加。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需要与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的上级部门沟通协调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应组织协调。

第七条  推送审批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许可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推送人姓名、联系方式,必要时推送相关附件,推送信息涉及的内容要齐全。

第八条  审批信息推送时限为许可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推送时限应不超过信息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和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为推送、接收信息的责任单位。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制度。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互通及时、准确、有效。县行政审批局牵头每月汇总信息推送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审管信息推送的监督管理,严禁出现虚、假、错、漏和信息泄露等现象。因推送信息不及时、不到位对审批、监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事项需要推送信息的,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行政审批联合勘查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勘查、评审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确保勘查、评审规范运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勘查、评审是指行政审批人员对需要现场勘查、评审的许可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具体行业标准,到申请事项的现场,对申请材料填报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勘查、验证、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涉及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勘查、评审工作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根据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由县行政审批局通知相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具体事宜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条 联合勘查工作组织程序。

(一)组织。县行政审批局接到申请后,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地点等统筹安排勘查路线和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勘查。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时限具体组织,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承诺时限为3—5个工作日之内的,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5—10个工作日的,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

(二)结果汇总。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督促参加联合勘查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勘查意见,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勘查完成后当天内反馈;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以内的,勘查完成后l天内反馈;承诺时限5—10个工作日的,勘查完成后2天内反馈;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以上的,勘查完成后3天内反馈。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职能部门勘查意见汇总勘查结果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勘查费用。在联合勘查过程中,需外聘专家进行勘查的项目所涉及的勘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评审工作组织程序。

(一)组织。县行政审批局接到评审申请后,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评审专家组长和具体成员。根据事项的办理时限,县行政审批局组织评审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二)结果汇总。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评审专家意见汇总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三)评审费用。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联合勘查工作采用一次性告知制、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勘查及反馈意见的,一律视为同意。

第七条  现场勘查、评审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勘查要点进行。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局要做好联合勘查、评审工作中的制度设计、程序设置和各项衔接工作,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勘查、评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出具勘查、评审意见。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其他联合处理的情况,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为规范我县行政审批重要事项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审批重要事项风险防控力度,确保重要事项依法依规审批,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行政审批局、各事项划转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议事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他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后,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重大事项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决定审批意见。

四、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三)会议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前告知参会成员。

(四)未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的议题,原则不列入联席会议的范围。

(五)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明确,作为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重要事宜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通知、文件传输、意见汇总等工作。各单位将联络员的基本信息报行政审批局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确实无法参加的,可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联席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事项。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监管工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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