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切实促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转移就业、稳定就业,持续巩固提升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工作成效,结合《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对象
过渡期内,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管理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给予一次单程交通补助。
三、补助条件
(一)外出交通工具。外出务工仅限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水运(路)普通舱及长途汽车交通工具;路途中乘坐出租车、城市公交、地铁等中转费用不予补助。
(二)外出车船票据。外出务工人员应购买实名制车船票。
四、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票面价据实补助,如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其他等次坐票的,补助金额按规定标准座位的票价进行补助。
五、办理程序
(一)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补助。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申请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只需提交本人实名制车船票(或有效购票凭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三)审核。各乡镇(街道)负责核实申报人员身份、务工地点、社保卡等信息,如实填报《大竹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
(四)公示。各乡镇(街道)对审核合格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栏分别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拨款。各乡镇(街道)将公示无异议的《大竹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资金申请书交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后按程序申请县财政拨款,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打卡直发给补助对象。
附件:《大竹县脱贫劳动力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