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2-0002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10-28
  • 文  号:竹府办〔2022〕54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ZFFD-2022-012

关于《大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大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和《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操作指南〉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9〕30号)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是指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支持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简称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脱贫村和非贫困村。

第四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分为到户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基础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到户类项目。指支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项目,如到户产业发展、公益(公共服务)岗位、跨省就业交通补助、人居环境改善、能力建设提升、雨露计划和小额信贷贴息等。

(二)产业类项目。指支持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如农林业品种培优、种养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等。

(三)基础类项目。指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村组道路、人畜饮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四)其他类项目。指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按照“县级牵总、乡镇落实、规划到村、扶持到户”基本要求,实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目标考核”工作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同时指导县乡村振兴局、县以工代赈中心、县林业局、县委统战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统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储备年度项目入库、提出资金投向建议、制定项目年度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分配计划、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完成项目检查验收和提供资金报账依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年度项目储备、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公示、项目预决算、项目实施、验收报账、档案管理、后续管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委会(居委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等是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申报、组织实施、自查验收、档案收集、资金报账及后续管护等工作。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队(组)、村(社区)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项目现场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各行业部门负责的年度项目计划储备和项目规划报审等工作,同时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建设、系统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项目村(社区)做好年度储备项目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要求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做好储备项目入库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规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共同拟定项目资金投向建议、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项目分配计划;同时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明确项目审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改。确需调整的,项目村应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调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讨论表决并形成调整方案,方案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分配计划,指导项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讨论决定项目规划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原则,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公告公示。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县政府批复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后10日内,将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及项目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乡村公告公示。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补助标准等信息在项目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公务栏进行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分别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同时,指导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相关信息指标。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到户类项目

1.实施方式。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由农户自主实施。

2.补助标准。按照具体实施方案中补助标准执行。

(二)产业类项目

1.实施方式。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按程序组织实施。

2.补助标准。按照具体实施方案中补助标准执行。

(三)基础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实施方式。达到国家招投标标准的,按照招投标规定程序执行;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按照《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 号)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竹赈中心〔2021〕20号)要求,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2.补助标准。基础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全额补助,按不超过最新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予以补助;对未实施全额补助的,按不超过最新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70%予以补助。已有行业补助标准项目原则上按行业补助标准执行。

3.建设标准。原则上硬化村组道路、产业道路建设标准为:宽4.5米或3.5米、厚0.2米、砼C30;修建生产便道建设标准为:宽2米、厚0.15米、砼C25。其他基础类项目建设标准按项目设计标准执行。

(四)其他类项目

其他类项目实施方式、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按相关行业部门标准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组成县级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完成数量等指标进行县级绩效验收。

(一)到户类、产业类和其他类项目。项目完工后,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验收。

(二)基础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由项目乡镇(街道)组织项目村自查验收合格后,提交项目验收资料申请县级绩效验收。县级绩效验收小组依据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验收意见实地进行县级绩效验收。县乡(村)两级验收意见作为报账依据。

第十五条  对县级绩效验收不合格项目,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按县级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提交整改资料按程序报账。对未完成规划任务项目,按县级验收小组认定实物工程量依据资金补助标准据实报账。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所实施项目验收报账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项目乡镇(街道)指导项目村(社区)、项目单位收集汇总项目资料,分类立档留存备查,同时对项目软件资料内容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八章  后续管护

第十八条  项目村(社区)要严格按照《大竹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竹府办〔2021〕63号)要求,做好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十九条  项目乡镇(街道)指导项目村(社区)、项目单位按照“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原则,制定项目后续管护制度,建立管护资产台账,订立后续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建成后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规划执行、项目政策落实等专项检查,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县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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