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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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2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大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大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

                             2.2 乡镇地质灾害指挥机构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应对

                             3.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2 分级应对

                             3.3 响应分级

                       4 预防机制

                             4.1 防灾措施

                             4.2 预警机制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信息报送

                             5.3 指挥部运行

                             5.4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5.5 应急信息发布

                             5.6 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3 技术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评估更新

                      9 监督与奖惩

                             9.1 监督

                             9.2 奖励

                             9.3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附录 1

                      附录 2

                      附录 3

                      附录 4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大竹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政府统筹调度,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形成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整体合力。

(3)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加强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和培训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等机制,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能力。

(4)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大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整合各类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依靠科技手段,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大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

大竹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县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委员会统筹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2.1.1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常态组织体系

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国资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防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国网供电公司、电力公司、武警大竹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2.1.2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灾指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实行工作专班实质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委、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办公室副主任2名,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

2.1.3专项工作组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网信办、武警大竹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及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县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武警大竹中队、消防救援大队、驻守技术支撑单位、灾害发生现场的救援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展开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教科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武警大竹中队、驻守技术支撑单位、有关行业(单位)专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气象风险预警组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每月初,对当月的气象、天气、雨量等做好预测预报;做好短临预警预报及实时监测和滚动预警;进行水情和汛情会商研判及监测。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国资中心、国网供电公司、电力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调度应急通信、电力设备,做好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电力保障。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国网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和交通保障,开展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善后处理等,为现场与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军队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及相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害现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文体旅游局、武警大竹中队;驻守技术支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情;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会同技术支撑组研究后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处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安置受灾群众。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及相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疫情防控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及疫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大竹中队、县人武部及相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武警大竹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及网络意识形态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乡镇地质灾害指挥机构

有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在上级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应对

3.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4个等级。

3.1.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1.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1.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3.1.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3.2 分级应对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对应的应急处置机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对应I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判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在重要时期、敏感时段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省级层面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当地质灾害超出所在县(市、区)或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 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响应分级为Ⅳ级,配合省级I级响应、Ⅱ级响应,配合市级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3.3.1 一级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者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省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一级响应,成立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抵达事发地,县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指挥权限交由市级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入市级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 二级响应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者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二级响应,成立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抵达事发地,县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指挥权限交由市级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入市级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 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分以下两种情形:

(1)省级启动的三级响应

发生跨市的、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市应急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三级响应,成立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抵达事发地,县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指挥权限交由市级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入市级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启动的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和程序: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市地灾指办提出启动建议,市地灾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三级响应,成立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抵达事发地,县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指挥权限交由市级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入市级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4 四级响应

(1)市级启动的四级响应。发生跨县(市、区)的、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应对能力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县应急委提请县委、县政府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市地灾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四级响应,成立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抵达事发地,县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指挥权限交由市级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入市级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启动的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和程序: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县地灾指办提出启动建议,县地灾指挥部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响应,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指挥与部署:

1. 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出现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协助处置。

2.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支撑、调查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军队协调、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 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 立即组织避险转移。指导事发地政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开展灾险情监测与研判。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指导开展应急调查及现场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 开展灾险情调查评估与报送。开展灾险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 开展人员搜救。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在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6.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结合灾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

7. 开展医疗救治。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疫情防控工作。

8. 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9. 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10. 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统筹做好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12. 其他措施。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请求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5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由县地灾指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并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报批后,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预防机制

4.1 防灾措施

(1)年度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群测群防。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群众,每个隐患点至少落实1名防灾责任人和1-2名专职监测员,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

(3)隐患排查。严格落实“三查”制度,采用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动态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落实防灾责任和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防控地质灾害风险。

(4)驻守技术支撑。县政府聘请驻守技术支撑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预案编制、群众转移安置、培训演练、应急调查与监测等工作,有效增强基层防灾力量。

(5)综合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及威胁状况,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6)培训演练。各地要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对辖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村社干部、监测人员、志愿者、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避险演练,切实提升干部群众的识灾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督导检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4.2 预警机制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

4.2.2 预警分级

县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根据气象、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发布对象。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4)信息反馈。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

4.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相关防灾责任人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响应基础上,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检查防灾责任体系落实情况;加密房前屋后斜坡、靠山靠崖、沟口等危险地段巡查与监测;做好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准备,必要时,组织指导隐患险情严重区域受威胁人员果断转移避让,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对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密巡查、排查、监测;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县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巡查、监测、预警;实时加强雨情、灾险情收集研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受威胁人员严格落实“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5)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险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干部群众紧急避险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自救互救,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避险转移,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并按规定做好情况报告。

县地灾指办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县地灾指办。

5.2 信息报送

5.2 信息报送

(1)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应及时将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部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先越级上报再逐级上报。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根据《达州市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细则》规定,严格按程序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伤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5.3 指挥部运行

5.3.1县级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县政府成立“大竹县XX f XX(日期)XX(地名)XX(地质灾害类型)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和县人武部、武警大竹中队有关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有关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总指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召开县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决定,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靠前指挥,实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区域现场督导。

(4)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有关工作。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县级一级响应,组织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积极配合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上述相关工作。

5.3.2县级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县政府成立“大竹县XX f XX(日期)XX(地名)XX(地质灾害类型)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和县人武部、武警大竹中队有关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有关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总指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召开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决定,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靠前指挥,实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区域现场督导。

(4)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有关工作。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县级二级响应,组织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积极配合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上述相关工作。

5.3.3县级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地灾指挥部从常态组织体系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县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相关工作组组长。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支撑、调查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军队协调、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行动主要有: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事件相关情况。

(2)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长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召开县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长或指挥长安排常务副指挥长靠前指挥,实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区域现场督导,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做好现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或人员搜救转移工作。指导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指导当地开展应急调查及事发地和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动态掌握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按程序提请驻军、武警部队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拨、配送有关应急物资支援灾区。

(7)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积极配合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上述相关工作。

5.3.4县级四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地灾指挥部从常态组织体系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县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相关工作组组长。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技术支撑、调查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军队协调、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召开会议,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会议宣布启动四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出现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政府协助处置。

(3)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四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5)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请求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5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县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县地灾指办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县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信息、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当地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地灾指办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开展人员搜救。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铲车、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2)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3)组织避险转移。指导事发地政府按照群测群防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开展医疗救治。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开展灾险情监测与研判。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监测预警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开展灾险情调查评估与报送。开展灾险情详细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结合灾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

(9)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洪灾、地质灾害等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统筹做好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省委、省政府的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和抢险救援信息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审核发布。在市级媒体以上公开报道的稿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性质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市应急局负责审核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情况。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健全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接,及时、准确、规范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于链发性灾害,在定性前应使用“自然灾害”“暴雨灾害”等中性词语宣传报道,避免因灾害信息前后矛盾引发公众质疑和舆情。

5.6 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地灾指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县级及以上的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对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事件开展调查评估,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送同级政府及市级地质灾害指挥部。

6.2 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县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加强本级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实现精准救援和快速处置。

7.2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和紧急配送机制,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建立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3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方法、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及时更新,积极支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互通共享。

7.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生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地灾指办负责编制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备案。有关部门制订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

8.2 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实战化要求,针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逐点、逐区组织受威胁群众开展防灾避险培训、演练,特别是要强化夜间和断路、断电、断网等特殊情境下的避险演练,且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8.3 预案评估更新

预案实施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应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县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预案评估和修订,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

       9 监督与奖惩

9.1 监督

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常态化督导,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研判处置不当的,采取“两书一函”的形式督促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9.2 奖励

宣传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对作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3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级:指根据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特定时间段内受气象因素影响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而确定的预警级别。

三查: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

三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督促函。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指挥部印发的《大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竹地灾指发〔2021〕8号)同时废止。

 

附录 1.

附录 2.

附录 3.

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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