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2-0020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大竹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07-25
  • 文  号:竹府发〔2022〕11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ZFFD-2022-009

关于《大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竹府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大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大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我县粮食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油安全,特制定《大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县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收购、入库成本、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食与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粮储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竹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大竹支行)联合下达。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县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协调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相关费用和利息。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规模,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及利息补贴,并将其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及时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拨付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县粮储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轮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八条  农发行大竹支行按照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农发行大竹支行按照购贷销还的原则,县级储备粮油销售价款必须回笼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大竹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收贷。

第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储备粮油计划

第十条  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和本县粮食储备实际,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储存企业、入库成本形成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以散装稻谷、散装菜籽油、成品小包装大米和小包装菜籽油为主。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竹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油储备方案,联合下达储存计划,由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章  储备粮油收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前,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大竹支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进行数量验收,质量验收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是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新油,稻谷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新增及轮换入库费用按50元/吨补助标准由县财政拨付,省上有新的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管粮油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油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及能安全存储粮食的仓库。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县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定。(储备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库存粮油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建立储备质量安全档案和会计账。

(三)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储备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和县粮储中心。

(四)未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大竹支行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五)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是以县下达的承储规模以及实际储备情况为计算依据。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执行,其中:稻谷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吨、散装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400元/吨,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大竹支行每季度对县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核实,县财政局根据核实情况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保管费用,如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与补贴标准发生变动,县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稻谷、散装菜籽油由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县级储备粮油的批次、具体品种的储存年限安排轮换计划,稻谷3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在保质期内根据粮油质量状况实行先进后出或先出后进的方式进行轮换。稻谷应当自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散装菜籽油应当自轮出次月起2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大竹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油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据实拨付。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由承储企业根据生产保质期限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自主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周期按照不同品种储存年限确定,储存年限指标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应急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补贴标准(含保管费用)小包装大米为每年490元/吨、小包装菜籽油每年850元/吨,按季度拨付;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由县级财政据实拨补承储企业。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费用补贴标准发生调整,县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随之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成品粮油除外)的轮出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县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后,货款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大竹支行贷款。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企业据实核算后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在收到企业报告后5个工作日形成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县财政局按县人民政府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把企业产生的价差亏损拨补到位,企业及时归还农发行大竹支行贷款。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的方式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在开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购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方案及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核定方案及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企业按照县政府批复及时向农发行大竹支行申请贷款,农发行大竹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损失损耗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失和损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核实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损失部分由县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因承储企业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储运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台账。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每月按时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报送统计库存报表,并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大竹支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存储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油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八章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各项规定的、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对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烂变质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县发展改革局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大竹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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