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2-0089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02-22
  • 文  号:竹府办〔2022〕13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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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1日中共大竹县委十四届第22次常委会会议和2022年1月18日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大竹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相对集中,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条件;

(二)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适宜种子生产。

第四条  严格种子基地生产准入。凡在本县直接或者委托他人从事种子生产的种子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种子生产活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条  种子企业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服从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种子企业相互之间不得通过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等不正当方式抢建种子生产基地或者侵占他人已经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第六条  种子企业委托他人从事种子生产的,应当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

种子企业直接委托农户或者制种合作社生产种子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制种合作社可以接受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制种农户与种子企业签订制种合同,制种合同应当附上制种农户名册、生产面积等资料。

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或者制种合作社与种子企业签订的制种合同。

第七条  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制种农户购买制种保险,增强种子生产抗击自然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  受委托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种子生产的,应当及时在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种子生产。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制种合同,以及受托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第九条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企业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第十条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人员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受种子企业委托生产种子的,应按种子企业提出的技术规程完成生产任务,种子企业和受托生产者共同为种子生产行为负责。

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者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企业承担。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受托生产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对达到制种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种子企业应当履行制种合同,做到全产全收。

禁止非制种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受托生产者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按制种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十二条  制种合同要明确种款兑付期限。种子企业应当按制种合同约定按时兑付,禁止拖欠。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的监督管理,不得违法设定种子生产准入条件和出台收费政策。除依法约定费用外,县、乡镇(街道)、村不得向种子企业和受托生产者收取管理、服务等其他费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种子生产关键时期对种子生产进行田间质量检查并通报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种子生产的转基因安全监管;应当督促种子生产有关方履行制种合同约定,协调种子企业与制种农户以及有关方关系,协助解决种子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对服从统一规划、诚信生产经营、按要求落实备案制度的种子企业在政策及项目支持中给与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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