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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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政策依据资金管理方式

1.农网还贷资金0.02元∕度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川办发〔2002〕24号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96875厘/千瓦时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川财综〔2013〕57号缴入省级国库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标准为8.3厘/千瓦时,按照财税〔2017〕5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征收标准降低25%执行。
2.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8厘/千瓦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监〔2006〕95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川府发〔2006〕24号,川财投〔2006〕123号缴入中央国库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8厘/千瓦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川办发〔2008〕34号缴入省级国库

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1.9分/千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6〕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缴入中央国库

6.民航发展基金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70元。
2.通用航空企业按以下标准缴纳: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第一类航线0.46元/公里,第二类航线0.36元/公里,第三类航线0.3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100吨(含),第一类航线0.92元/公里,第二类航线0.74元/公里,第三类航线0.58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200吨(含),第一类航线1.38元/公里,第二类航线1.1元/公里,第三类航线0.88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第一类航线1.84元/公里,第二类航线1.46元/公里,第三类航线1.16元/公里。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8号缴入中央国库

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缴入中央国库

8.铁路建设基金详见文件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缴入中央国库

9.旅游发展基金每次每位旅客20元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缴入中央国库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的5%《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川财综〔2015〕39号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7-13元∕台,详见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税〔2021〕10号缴入中央国库

12.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的3%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川财规〔2019〕7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森林植被恢复费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10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川府函〔2011〕68号缴入地方国库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c 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c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川财综〔2015〕2号,川财规〔2021〕5号缴入地方国库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其中,成都市征收标准详见文件。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川财规〔2019〕13号,成财综发〔2020〕8号缴入地方国库

注:1.标注“▲”号的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免收。

   2.其他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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