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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9月29日中共大竹县委十四届第3次常委会会议和2021年9月17日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大竹县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推动全县重大项目有序实施,打造川东北渝东北产业集聚和开放合作“两个新高地”,奋力进军西部百强县第一方阵。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重大项目审定入库、组织实施、协调保障、推进服务和督查考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重大项目的推进服务、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县重大项目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在县域内布局的重点(重大)项目。
(二)县域内总投资额度较大,要素保障任务重,涉及部门和乡镇较多的项目。
(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县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每年初从县重点项目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重大项目。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审定后可调出重大项目库;对符合重大项目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重大项目库。积极支持县级部门申报省重点、市重大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大项目分为: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三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早日开工;新开工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完成预期目标;续建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九条 每年初制定重大项目攻坚作战方案,实行县级领导挂包负责、挂图作战、定期调度、问题销号等制度。
第十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单位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容缺预审机制。要素保障单位加大向上争取力度,提前介入,做好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资金保障等要素配套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项目推进工作合力。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前期论证机制。重大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单位要提前对选址用地、建设设计、规模及内容、资金筹措及要素保障等进行充分论证,切实提高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成熟度。
第十三条 健全过程督办机制。制定《重大项目任务清单》(前期审批、建设实施),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由县项目推进中心进行每月调度、季度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项目推进“红黑榜”考核依据,确保重大项目提速增效。
第十四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建设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张清单、一抓到底”责任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部门层级的一般问题,报挂包县级领导及工作专班协调处理;属县级层面的重大问题,报送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严格工期管控机制。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延长重大项目建设工期。因变更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及内容、增加工程量或政策调整等确需延长工期的,须报县委、县政府审定,重新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作为重大项目考核执行依据。
第十六条 推行后期评估机制。重大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项目推进中心组织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建设工期、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效能评估,形成《重大项目后期评估报告》,确保项目投产运行。
第十七条 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单位或个人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非主观原因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责任单位要把项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同志具体负责,每月专题研究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早开工、快推进。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0万元,作为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前期经费,保障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保障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涉及的用地、资金、征拆、通讯、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单位,要对项目建设予以大力支持,积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堵点难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每月收集的项目进展情况,对问题进行核验后分类处理,由县项目推进中心发放《问题交办单》;对限期整改不力的,发放《督办通知单》,纳入“红黑榜”及年度考核依据,并安排专人督办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项目融资服务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及要素保障单位,因项目前期论证、可研编制、项目审批、风险评估、要素预测及保障等履职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严重滞后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故意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的驻竹单位,由县纪委监委约谈并按程序向其上级管理机关反映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设计、可研、财评、环评、地勘、质量检测等社会机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项目建设严重受阻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重大项目“红黑榜”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计分办法另行制定)。对项目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优先评先选优;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每年评定一批优秀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及要素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情节严重的;
(二)项目土地、资金、征拆、通讯、水电气等要素保障不力,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项目责任单位或业主单位对项目推进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