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资中心:《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1 浏览次数: 来源:县国资中心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管理我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2024年10月21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竹府办〔2024〕12号)。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2024年4月,我县启动了新一轮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原薪酬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形势新要求,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制定一套更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办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实际,2024年10月21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竹府办〔2024〕12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规范福利性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六章27条。

(一)总则。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负责审核和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的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及条件。

(二)薪酬结构和水平。主要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分档确定(2023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为10万元)。

企业负责人正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副职按照贡献大小在0.8、0.7、0.6三个系数中合理确定分配系数,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按0.7的分配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副职基本年薪(未进入经营层的党委委员、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员等,参照其他负责人副职确定)。

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照绩效薪酬基数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确定。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绩效薪酬基数=基本年薪×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是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0-2之间确定)。

绩效薪酬调节系数是按照上年度企业功能任务、规模、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在1.5以内确定。

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倍。

(三)薪酬支付。明确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支付;明确了工作调整及调动后的薪酬发放规范等。

(四)规范性福利性待遇。明确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福利性待遇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五)管理和监督。主要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内部监督以及外部公开制度,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以及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索、扣回机制。

(六)附则。明确实行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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