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预案制定背景说明
我县于2021年7月18日印发了《大竹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竹府办〔2021〕44号),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因此我县应急预案应于2024年进行修订。结合《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达市府办〔2018〕4号),制定《大竹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说明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指挥长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主任、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等17个部门组成。下设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大竹环境监测站站长任副主任。成立应急专项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信息发布组。
(二)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红色预警)、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橙色预警)、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黄色预警)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蓝色预警)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要在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委办公室总值班室、县委办公室信息室和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通讯不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要坚持“边处置边报送、边核实边报送”原则,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经核实后书面续报全面准确情况。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敏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在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还应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明确了信息报告的具体报告内容。
(三)响应机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总体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发生一般(Ⅳ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明确了启动各级应急响应后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指挥部统筹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应急监测、溯源分析、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应急处置、信息公开与发布。
(四)后期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等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同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根据事件调查明确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