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一、方案的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5.5条规定“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我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域划分规定于2018年3月发布施行,已超5年未进行调整,随着我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不适应我县城市声环境管理的实际要求。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启动了此次调整工作。
二、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对照《大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最终形成了《大竹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大竹县城区涉及面积26.78平方公里,共划定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3.81平方公里(不含路面面积,路面面积2.97平方公里)。
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0个【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1个区划,面积为0.44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64%,昼间噪声限值55分贝、夜间45分贝【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18个,区划面积为12.35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46.12%,昼间噪声限值60分贝、夜间50分贝【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6个,区划面积为4.09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5.27%,昼间噪声限值65分贝、夜间55分贝【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6.84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25.54%,昼间噪声限值70分贝、夜间55分贝【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0.09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0.34%。路面面积为2.97平方公里,占城区面积的11.09%,昼间噪声限值70分贝、夜间60分贝【指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划分后的用途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后,再根据各区域类别、面积确定监测点位,共确定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02个,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1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7个。确定后的区域和点位,将作为我县一年一次声功能区评价的监测点位,也作为我县噪声领域信访投诉事项是否超标的评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