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分配公平,规范运营使用,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制定了《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0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2017〕131号)文件,有效期5年,2022年12月30日期满自动失效,为切实保障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我局代拟了《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3、4、5、6、10 条件;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4、5、6、7、10 条件;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4、5、6、8、10 条件;

4.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须同时符合以下1、4、5、6、10、11 要求;

5.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4、5、6、8、9、10 要求。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取得大竹县竹阳、白塔、东柳街道城区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其他家庭成员迁入也须满一年及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3)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房改、集资建房、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以及商品房(含商品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或车位)、未承租直管公房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及补贴,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5)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我县规定的保障标准(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企业法人登记或担任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只能注册一个且注册资金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

(7)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8)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9)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大竹县城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无自有产权房屋,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招商引资及入住园区企业集体申请公租房条件,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家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11)参工在5年以内的新就业职工。

(三)收入财产限额如何划定?

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我县城镇最低保障标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上述变化执行新的标准。

(四)如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家庭情况科学确定轮候顺序,按照轮候顺序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轮候期不超过三年。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轮候。

(五)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监管?

申请公租房家庭违反相关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骗租骗保或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过规定收入标准、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闲置、3个月以上未交租金、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惩处。属公职人员的,依法依纪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各审核审批部门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审核审批,符合条件准予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及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清退。暂时无法清退的,住房保障部门给予承租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计租,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县房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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