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支持大竹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关于征求《大竹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附件:关于《支持大竹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九条措施》的草案解读?

为有效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城市更新行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草拟了《支持大竹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594601662@qq.com,征集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

 

附件:支持大竹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8日

 

联系人:曹桑荧        联系电话:0818-6216095

附件

 

支持大竹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九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对鉴定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的C、D级住房系产权人县城唯一产权的,从人员撤离之日起,给予不超过1年的应急避险租房补贴或公租房过渡安置。应急避险租房补贴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原房屋合法面积)。

对列入委托拆建(以旧换新)、自主拆建改造住房系产权人县城唯一产权的,从启动拆除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过渡安置补贴或公租房过渡安置,过渡安置补贴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原房屋合法面积);其余改造住房均不给予过渡安置补贴或公租房过渡安置。对非住宅类房屋,经鉴定属C、D级危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贴;其余老旧房参考该地段同类房屋评估租金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补贴。

第二条  委托拆建(以旧换新)中原址(就近)重建的,原合法产权面积部分,产权人按照建安直接费用(不含利润、税费及地下空间费用等,下同)的30%承担,其余建设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解决;超出原合法产权面积20%以内的新增部分,由产权人按建安直接费用购买;超出原合法产权面积20%以外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同区域同类型新建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原则上选择的重建房屋面积不应低于原房屋合法面积。对确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导致置换面积低于原合法产权面积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委托拆建(以旧换新)中异地集中新建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房屋与置换房屋等价值置换。针对置换房屋区位差异等情况,按照原产权人对相应面积承担不高于建安直接费用30%的比例适度调整置换标准。原房屋价值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确定;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内的部分,由产权人按新建房屋建安直接费用补差;超出原房屋评估价值20%以外的部分,由产权人按新建房屋评估价值补差。原则上置换的新建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对确因户型导致置换的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原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补差。

置换货币的,按原房屋价值的(70)%予以置换货币。原房屋价值按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当期市场评估价确定。

自主拆建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建房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对可以处理使用的C、D级危房,按维修加固面积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产权人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财政供养的其他组织的,不享受相关优惠。

第三条  实施委托拆建(以旧换新)改造的项目,以无偿划拨方式依法重新供给项目实施单位,并办理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安置还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划拨转出让最低出让金标准征收;非安置还房划拨转出让的,其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标准,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要求进行评估确定。

第四条  对部分改造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群众意愿强的项目,容积率在详细规划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9,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适当调整相应规划指标,建筑间距可按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间距0.8倍确定。确因周边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除物管用房和垃圾用房按规定设置外,其他公服配建、商住功能分离、停车泊位等规划设计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以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因风貌需要,建筑女儿墙设计高度大于1.8米部分,可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内现有公服设施用地原则上保留现有规模。

第五条  委托拆建(以旧换新)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新房分户时,按照原产权证注记内容进行注记。需由划拨转为出让的,核发新证时须依法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统一登记为出让。

第六条  委托拆建(以旧换新)、自主拆建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依法予以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拆建(以旧换新)、自主拆建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依法解决其人防事宜。

第七条  委托拆建(以旧换新)项目在满足原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单位将建成后的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八条  涉及水、电、气、通信等管线、表箱拆装移位,产权人有表箱有户头的,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迁移,不收取费用。产权人无表箱无户头的,按成本价收取。产权人是低保户、低收入等困难家庭需开户头的,分类优惠相关费用。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以旧换新中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除之前已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外,城市所有危旧房拆除重建原则上均按上述措施执行。因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启动的征拆,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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